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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监利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6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监利县**镇**食堂内因王某某调侃秦某某年轻引发争执,秦某某拿茶杯掷向王某某,王某某的额头被茶杯撞伤流血,两人遂扭打拉扯,期间王某某的右小腿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右排骨上段,右胫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2014年4月1日,秦某某自动投案。2014年3月31日,秦某某与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秦某某赔偿王某某2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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