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回族,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2002********,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川区**家属楼平房,在校学生。2018年12月5日因打架斗殴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宝积派出所治安调解;2019年6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因琐事在平川区**街**奶茶店门前附近发生争吵,后秦某某拉扯魏某某衣领至停车场北侧坡道处,争吵过程中魏某某在秦某某脸上打了一拳,秦某某便朝魏某某鼻部击打一拳,魏某某倒地后,秦某某又在魏某某面部击打数拳,致魏某某面部及鼻骨、左眼眶不同程度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11月9日,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挫伤、左眼挫伤、鼻出血、左侧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秦某某赔偿魏某某医药费等共计38000元。
2020年7月26日16时许,秦某某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12月19日,魏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秦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秦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赔偿谅解情况、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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