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西响石村生态园内,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秦某某将赵某某推倒,致赵某某存在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部硬膜下积血。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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