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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射洪县******组,住成都市锦江区**期**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三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锦江区**街“**烧烤”店的女老板孙某某酒后辱骂隔壁烧烤店的客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继而孙某某及其男友林某某和孙、林的朋友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等人与李、徐等人发生抓扯,其间秦某某提膝顶李某某腹部,致使其右侧第6、7、8肋骨前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已经向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其谅解,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亦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其属于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获被害人谅解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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