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巷**排**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2时许,王某某在宣化区胜利南路一住户家中玩牌,因输钱怀疑被骗,与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在胜利南路红日超市门口处拽住秦某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秦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脸部,致使王某某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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