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安徽省芜湖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玉环市**镇**工业区**机械厂内因拉产品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李某某打了被告人秦某某一巴掌后,继而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秦某某在殴打过程中致被害人李某某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右环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已达轻伤二级程度。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讯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15日在本院主持下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已赔偿给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也有过错,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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