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镇,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因看见妻子李某某与被害人哈某某在辽源市龙首山北门溜达,怀疑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秦某某用白酒瓶子和拳头将哈某某打伤。经鉴定,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到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秦某某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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