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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64********,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在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石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经注册登记成立“秦某某塑料加工厂”从事个体塑料加工,一直是把收回的废旧塑料瓶粉碎后直接销售。2019年5月至9月,为了提高销售价格秦某某决定将回收的废旧塑料瓶脱标后放入粉碎机中粉碎,再通过水槽将瓶身和瓶盖碎片分离,将瓶身碎片通过机器甩干后销售,在粉碎和甩干的过程会产生一些工业废水。秦某某就将这些废水通过管子接到厂区外的沉淀池内,厂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一起也接到了这个沉淀池内。没过多久这个沉淀池被装满了,秦某某就在沉淀池旁边打开了一个缺口,溢出的工业废水就从这个缺口,顺着旁边的小沟流到了厂区外面的土地里。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9月,秦某某在重庆市石柱县三河镇大林村柏林组“秦某某塑料加工厂”内,将回收的塑料清洗、高温粉碎、漂槽冷却分离、造粒出售,所生产的废水通过塑料厂内的暗管流入厂外沉淀池,让沉淀池里的水自然风干或溢出流入旁边田地里。后秦某某又将沉淀池的一角损毁,让沉淀池里的废水通过附近田地的小沟直接流入到自然环境中。2019年9月12日,石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和石柱县公安局对石柱县三河镇大林村“秦某某塑料加工厂”进行检查,对秦某某厂区外边沟10米外环境和厂内进水进行提取。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渝环(监)字【2019】第SZD26号监测报告表明,秦某某厂区外沟10米外环境二噁英类分析结果为65pg TEQ/L,样品表现浑浊、有味;厂内进水二噁英类分析结果为0.38pg TEQ/L,样品表现清澈、无味。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送检的水样与生活污水混合,在水沟被二次污染的合理怀疑,现已不具备补证的条件,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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