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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4时17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超载的贵B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贵州省盘州市淤泥乡沿鸡淤线往盘州市鸡场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鸡淤线1km+600m处时,因违法超车导致该车与何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客被害人何某乙死亡、何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25日,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系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2019年10月22日,经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甲承担次要责任,何某乙、何某丙无责任。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43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丙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公(司)鉴(法病)字[2019]148号鉴定文书、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534号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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