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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汉族,中专毕业,南阳市卧龙区**超市店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人民政府**路1号,南阳市**路***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

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肖某某经营南阳市卧龙区*****超市,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任店长,刘某某任采购员。2019年9月18日,刘某某从南阳市双铺菜市场采购32.6斤韭菜,在超市内销售。当日,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对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该批韭菜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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