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村**组,现住盈江县**镇**竹叶加工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28日至9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和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1日,雇请工人擅自进入云南盈江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合理利用区使用手锯、砍刀砍伐竹子,准备将所砍伐的竹子拉到其在盈江县**镇经营的**竹业加工厂进行加工。
经盈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林业技术员对秦某某砍伐竹子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云南盈江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合理利用区,属于平原镇086林班、014小班,现场遗留竹子伐桩356株,伐桩根径为4厘米至12厘米,经对秦某某砍伐的竹材进行称量,净重3.32吨。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竹子活立木蓄积为11.07立方米。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秦某某原本与湿地公园有清理竹棚协议,在协议失效后其对该协议理解不同导致其认为自己仍有权继续清理竹棚,鉴于其盗伐的竹材全部被追回,其盗伐的竹子现已恢复生长,故本院认为秦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对国有森林资源危害不大,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长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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