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城**期**栋**单元**楼**号廖某某(女,39岁,本案被害人)家中做家政服务时,趁廖某某离家之机,在其主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盗窃价值人民币3175元的黄色金属圆珠形手链一根、银白色半圆形手链一根、石英手表一块,在床头柜抽屉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2020年4月16日公安机关通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秦某某处追回被盗物品和人民币3000元退还被害人,秦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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