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拼多多配货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离异后于2019年12月份通过“快手”软件认识程某某,至2020年1月在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24日中午,秦某某在东海县**街道**路程某某经营的“某某”店内,在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程某某手机进行支付宝网商贷,并将贷款得到的9000元立即转到自己的支付宝内,后将所有贷款、转账等记录删除。
案发后,秦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程某某损失,并得到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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