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发艺员工宿舍起床准备回老家,在收拾行李时发现同宿舍同事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黑色的苹果8P牌手机放在床头枕头边,遂将该手机偷走。当天13时许,秦某某坐车回广西老家途经一个高速路服务站时,将盗得的手机以500元人民币卖给一个收购手机的男子。
同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涌泵房旁建筑工地内被抓获。
同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家属赔偿刘某某8000元,刘某某对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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