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C3****的小轿车从正安县庙塘镇往正安县瑞溪镇沿S303省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正安县浮焉镇林管站向庙塘镇方向约400米处时,下车将陈某某养殖蜜蜂的两个蜂箱盗走。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116元。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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