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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盗窃案)_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州**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6日由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某在玉州区竹美桥洞附近盗走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电缆,销售得款1170元,秦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各分得390元。因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无法提供被盗电缆的数量、型号等情况,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被盗的电缆作出价格认定。

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某在玉州区秀石路附近盗走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电缆,销售得款480元,秦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各分得150元。因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无法提供被盗电缆的数量、型号等情况,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被盗的电缆作出价格认定。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所盗电缆经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了被害人,并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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