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前屿移动营业厅内等待办理业务时,看到一部华为Mate30手机无人看管,便心生贪念,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盗窃所得手机上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采购入库单等;

2. 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

4. 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复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