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上蔡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明丽,云南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凌晨,秦某某与许某某、卫某某经共谋后,由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秦某某、卫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蓝光工地处,三人共同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工地内的580千克钢材盗走,后由许某某将被盗钢材销赃获利并进行分赃。经鉴定,涉案钢材价值人民币1931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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