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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盗窃案)_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2********,汉族,小学,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墨竹工卡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墨竹工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7日凌晨03时许,被害人尹某甲在工地休息时,**公司349国道改造项目**部**工区的工作人员骆某某打电话称:柴某某拦截了一辆装满钢模板的车子和该车上的两名男子,在咨询车上的钢模板是从何处来时,车上的两名男子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并弃车逃跑,柴某某让被害人尹某甲到被拦截车子的位置核实钢模板的情况。之后被害人尹某甲看到了一辆长安五菱小型货车上装满的钢模板,然后被害人尹某甲跟柴某某一起查看钢模板及数量发现该车上装的28块钢模板特征跟自己工地上的钢模板特征比较相似,于是让其儿子尹某乙到工地上检查有无缺少钢模板,尹某乙到改造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挡墙上拆下来的20多块钢模板不见了,后墨竹工卡县公安局通过该涉案车辆锁定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胡某某二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墨竹工卡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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