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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城关街道办**社区**街**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对秦某某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3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孙某甲事先约定,孙某甲从利辛县马店镇**制衣厂偷出成品睡衣以低价卖给杨某某。2018年12月10日凌晨,杨某某、秦某某等人驾驶一辆厢式货车来到利辛县马店镇**制衣厂门前,为防止被发现,孙某甲要求杨某某等人把厢式货车开离现场,后孙某甲从二楼窗户用布绳将打包好的成品睡衣掉下来,孙某乙、秦某某等人在楼下接睡衣。先把睡衣装到孙某乙开来的小货车上,再由孙某乙驾驶小货车将睡衣拉到马店镇建设路上厢式货车跟前,后孙某乙、秦某某等人将睡衣转移到厢式货车上,共盗窃睡衣208件,价值约12480元,杨某某、秦某某等人将睡衣拉回临泉县出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秦敏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秦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盗窃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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