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6********,汉族,专科文化,湖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纳,住湖南省**市**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是湖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出纳员,平时工作只是按照财物负责人的安排收支资金,从事事务性工作,不是传销活动中的核心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上述行为,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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