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进入河北省廊坊市一个以销售“康复得牌珍益胶囊”的名的“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一犯罪组织。同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受“主任”杨某某(另案处理)的领导,利用微信添加男性为好友聊天,假装以谈男女朋友获取对方信任,再以去找对方等方式,编造需要路费、生活费等事由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100元。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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