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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19〕24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进入河北省廊坊市一个以销售“康复得牌珍益胶囊”的名的“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一犯罪组织。同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受“主任”杨某某(另案处理)的领导,利用微信添加男性为好友聊天假装以谈男女朋友获取对方信任,再以去找对方等方式,编造需要路费、生活费等事由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100元。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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