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号**幢**室。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月25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9日裁定同意撤回。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13日,被害人梁某某因在龙岗区**街道的经营公司资金短缺,找到被害人曹某某和蔡某某三人商议融资筹措资金,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场得知该情况后,向上述事主谎称:“其在南京市有能力帮忙融到资金,用国债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包办拿到国债单和从银行贷出现金”。被害人信以为真,三人商议后同意让秦某某帮助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秦某某提出需要120万元的开票费用,经讨价,双方达成80万元的价格。随后,梁某某、曹某某、蔡某某三人签订协议融到资金的权利义务及各自分担的融资费用(其中,梁某某分担5万元、曹某某分担25万元、蔡某某分担50万元),并由梁某某代表三人和秦某某签订了授权引资委托书。2015年4月17日,梁某某按照秦某某的要求,将预付款5万转给秦某某。拿到钱后秦某某回到南京市,伙同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于某某等人伪造了一张500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国债券(票据号码:骥IXIX041******,户名梁某某)。2015年4月20日,秦某某、丁某某等人来到从深圳市赶来的梁某某、曹某某住宿的**酒店,声称国债券已经办好,让曹某某、蔡某某支付钱款,曹某某通过转账和付现金的方式将25万元给了秦某某,蔡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农村商业银行将50万元转入秦某某提供的南京嘉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9306015474*******)。之后,梁某某、曹某某、蔡某某在银行用秦某某等人提供的国债券进行质押贷款时无法兑现,发现被骗。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伙同丁某某、于某某等人诈骗上述三名事主人民币80万元,其中秦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其余赃款由丁某某、于某某等人分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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