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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正街**号**单元**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4月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4月6日,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初,被害人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相识,由于陈某某信用资质不好,但又需要大量金钱,故二人商量通过使用第三方的征信报告让第三方去办理车贷的方式获取资金,资金由陈某某使用。2018年3月9日,陈某某联系朋友景某某,并让景某某将征信报告交给了秦某某,后由秦某某发送给可以办理车贷的工作人员冷某某,冷某某查看征信报告之后并回复有房子流水就可以做50、60万的贷款。2018年2月到5月期间,秦某某与陈某某之间产生了20余万元的经济往来,部分为借款,部分为帮助陈某某办事所花费用,部分款项转账目的不明。但其中两笔转账双方说法一致:

2018年4月7日,秦某某提出让陈某某给其1万元人民币,其给陈某某租赁车辆并抵押给其他公司获取抵押金30万给陈某某使用,后陈某某支付给秦某某人民币1万元,但秦某某未租车给陈某某,且秦某某将1万元钱用于自己花销。

2018年4月11日,秦某某虚构办理车贷要产生加急费的事实,让陈某某交纳加急费2万元,后陈某某支付给秦某某2万元,秦某某将钱用于自己花销。

秦某某到案后承认其与陈某某交往中其中的3万系完全虚构的事实。2019年7月25日,秦某某退赔给陈某某人民币7.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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