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顾某某(已判决)已经建好了三间砖混结构主体,到2014年顾某某申请危房改造的时候,阜平县**乡**村村委会会计秦某某明知顾某某并非贫困户,协助其填写危房改造档案,并且套用他人危房照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6000元。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秦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主动投案,没有取得非法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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