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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诈骗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6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单位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单元**室。2020428日涉嫌因诈骗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隐瞒其子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的事实,伪造了租房协议、收入证明,骗取2014年至2016年廉租房住房补贴款共计7200元。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退还7200元,上述款项被依法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公证书、扣押财物清单、发放廉租房住房补贴要求及程序、申请住房补贴材料、账户银行流水等;证人宋某某、迟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考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前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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