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单位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楼**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涉嫌因诈骗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隐瞒其子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的事实,伪造了租房协议、收入证明,骗取2014年至2016年廉租房住房补贴款共计7200元。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退还7200元,上述款项被依法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公证书、扣押财物清单、发放廉租房住房补贴要求及程序、申请住房补贴材料、账户银行流水等;证人宋某某、迟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考虑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前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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