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伙同李某某、高某某(均已诉)等人通过微信联系,在浙江温岭市城南车站边等地以抛藏毒品的方式向蒋某某、林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结伙向蒋某某、林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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