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2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罗某某(不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宾馆501、502、515房间开设赌博场所,组织参赌人员打50元的转转麻将赌博,以自摸胡牌抽头5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次日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查获现场参赌人员20人,扣押赌资41160元。
罗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开房记录、**酒店消费明细账单等书证;2.证人高某甲、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蔡某甲、覃某某、单某某、曾某某、穆某某、高某乙、谢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蒋某某、郭某某、蔡某乙、鲁某某、徐某某、谢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及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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