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05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桂林市叠彩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韦某某(另案处理)夫妻在桂林市灵川县**栋**号**面经营**店(后更名某某农资店),韦某某系该店**,聘有龙某某(取保候审)、唐某某、王某等**。2018年3月份,郭某(另案处理)以“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身份到桂林市将该公司生产的绿佳“芸苔·吲哚·赤霉酸”、“腐霉利”、“戊唑醇”三种农药放在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韦某某经营的店铺出售,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郭某拆封上述三种农药均未发现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将此情况告知韦某某后继续摆放店中销售。2018年4月13日,**店**龙某某和郭某将绿佳“芸苔、吲哚、赤霉酸”等七种农药销售给全州县才湾镇果农熊某某。熊某某在其柑橘园喷洒绿佳“芸苔、吲哚、赤霉酸”这种保花保果农药后,其柑橘树均发生严重掉花掉果。经湖南省**站对熊某某使用的“阿维、螺螨酯”、“苯醚甲环唑”、“芸苔、吲哚、赤霉酸”三种农药进行检验,三种农药均为不合格产品。经全州县农业局组织调查小组,对熊某某的果园进行调查,认为果树落果严重与喷施绿佳“芸苔、吲哚、赤霉酸”、“阿维、螺螨酯”、“苯醚甲环唑”不合格产品有一定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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