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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销售假药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路**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8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鞍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于2017年1月开始,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古方鼻炎通”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其中销售给鞍山市下家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涉案金额达66542元。犯罪嫌疑人付特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年初开始将从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手中购进价值66542元的“古方鼻炎通”假药加价销售给徐某某等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于2017年1月,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处购进价值19347元的“朱氏养生药酒”、“朱氏骨痛灵”药酒等假药,从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处购进价值7605元的“古方鼻炎通”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于2017年,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处购进价值1700元的“朱氏骨痛灵”并通过向熟人销售或微信****,牟取非法利益。

经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古方鼻炎通、朱氏养生药酒、朱氏骨痛灵等产品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消了作为本案鉴定依据的原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按假药论处的规定,致使涉案药品是否为假药不明确,认定秦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银行卡、手机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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