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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秦某某因与前夫陈某某之间存在纠纷,并怀疑陈某某带其他女人同居,心生怨恨,遂携带榔头等工具,让其子黄某某(另案处理)驾车一起至北仑区**街道**号,黄某某望风,被不起诉秦某某用榔头砸坏二楼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房间房门后进入,并砸坏床、衣柜等物品。经价格鉴定,损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30元。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秦某某在北仑区**街道**小学门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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