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7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新乡市原阳县福宁集镇**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福宁集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5时52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给前女友王某某打电话,前女友王某某不接秦某某电话并将其电话拉黑,秦某某生气并到王某某出租房处找王佳琦,将王某某的出租房的外门用脚踹开并进入,发现王某某正与现男友徐某某在出租房屋中休息,秦某某看到现场情况后情绪激动,从包中拿出一把劈柴刀向对方挥舞一次但并未伤到人,后被徐某某将刀夺走丢在门口,王某某报警后未说清现场具体位置,秦某某又再次报警并等待出警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带走。
2020年10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表示希望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从宽处理,不再追究秦某某的责任。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对其非法侵入住宅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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