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作为兴安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擅自在广西兴安县**镇**村委会与**村委交界处**村集体山场开采矿石。经鉴定,其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79.05亩,其中公益林面积27.45亩,商品林面积51.60亩。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到兴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