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13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2019年9月29日,福泉市公安局民警到福泉市**镇**村**组秦某某家中搜查,搜出一支气枪配件,其间,秦某某主动上交家中祖上遗留下来的两支火药枪。经鉴定:秦某某非法持有的送检编号为QNGAJA-H-2019-200-1J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而编号QNGA.JA-H-2019-200-2J疑似火药枪不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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