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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现住上址。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兴趣爱好,从网上购买多把枪支进行收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中有3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超过1.8J/cm2,属于枪支。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枪口比动能较小,非法持有枪支是出于兴趣爱好,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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