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宜兴市**镇**苑**栋**单元**室(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个体做茶壶。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10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7年2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在宜兴市丁蜀镇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气枪2支。后于2017年1月21日在丁蜀镇东村被当场查获其中1支,于2019年9月3日在秦某某住处被当场查获另1支。经鉴定,被查获的2支气枪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宜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不起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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