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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7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禁渔期内,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柳城县**镇**村**屯一侧的一条小桥旁边水沟里电鱼,共电得黄鳝、泥鳅等1.2斤。

本案中,秦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要证据有:1.归案经过,证实其具有自首情节;2.其系初犯,无此案行为被处罚的前科;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其电鱼的地点在水沟,与普通的水域有所区别,其电得渔获物黄鳝、泥鳅等1.2斤,就该两方面来看,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4. 秦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秦某某制作电鱼工具,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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