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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57********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龙底江流域思南县**乡**村**段使用3幅渔网捕捞了177条渔获物,后在现场被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渔获物净重2.45千克。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秦某某使用的3幅渔网即三层刺网(长40m×高1m×网目1.5cm)1张、三层刺网(长30m×高1m×网目1.5cm)2张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扣押财物由思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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