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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19〕13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1********,汉族,群众,本科文化程度,**矿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号院**号楼**。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928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秦某某于2019年4月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使用手机通过网络以500元的价格购买象牙扳指1枚,卖家将该象牙扳指邮寄至秦某某家中,由秦某某本人收取。经鉴定,该扳指为现代象象牙制品,净重12.5克,价值520.84元。

本院认为, 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扣押的涉案现代象象牙制品1件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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