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秦某某于2019年4月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使用手机通过网络以500元的价格购买象牙扳指1枚,卖家将该象牙扳指邮寄至秦某某家中,由秦某某本人收取。经鉴定,该扳指为现代象象牙制品,净重12.5克,价值520.84元。
本院认为, 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扣押的涉案现代象象牙制品1件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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