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汉族,大专文化,酒店经理,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住址厦门市思明区**西里**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并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通过手机淘宝联系一家卖蜥蜴的店铺欲购买蜥蜴饲养,该店铺商家(另案处理)向秦某某推荐绿鬣蜥并提供照片,秦某某在明知是绿鬣蜥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480元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该商家购买一只长约30cm的绿鬣蜥,该商家通过物流快递将绿鬣蜥邮寄至惠安县给秦某某。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饲养过程中发现绿鬣蜥尾巴断裂,遂将该绿鬣蜥送给朋友陈某某饲养(后该绿鬣蜥因饲养不当死亡)。同月24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又以人民币1200元价格向上述商家购买一只长约70cm的绿鬣蜥在惠安县**宿舍内进行饲养。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经惠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将所购买的绿鬣蜥上交惠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秦某某处提取的蜥蜴类动物属于蜥蜴目(SAURIA)美洲鬣蜥科(Iguanidae)美洲鬣蜥属(Iguana)绿鬣蜥(IguanaiguanaLinnaeus)活体,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惠安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1只绿鬣蜥,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