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阴历10月份,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在位于单县**镇**村秦某乙的家中,非法种植罂粟苗。2020年3月16日,经单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清点,秦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共计520株。经单县农业局鉴定,该520株幼苗为罂粟幼苗。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铲除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丙、彭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单县农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综上,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
1.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其种植的数量为520株,刚到达立案追诉标准;秦某甲种植的目的是为了治疗自身疾病及食用,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秦某甲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2.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在实施犯罪时,已达到七十四岁,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3.被不起诉人秦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被不起诉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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