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6日,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得走私烟后,叫徐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广西武鸣区接货,并安排秦某某驾车搭徐某某前往武鸣,二人于2019年7月7日到达武鸣区。2019年7月14日吴某某另行联系的走私烟送达,由于徐某某返回四川老家还未返回,就安排秦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与送货人接货,并装到李某某驾驶的大货车。2019年7月16日再次有人送走私烟来,在徐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的指引下将走私烟装到李某某的大货车。接完走私烟后,徐某某乘坐秦某某驾驶的汽车返回成都。李某某驾驶大货车返回成都,在途经广西南丹县六寨镇210国道检查点时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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