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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经营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鲁******福田轻卡车,从加油站批量购买柴油后销售给汲某某、邹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计313708.05元。2019年3月6日,莒南县公安局石莲子派出所民警在秦某某家中查获涉案车辆及柴油2吨,同年9月13日,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经营柴油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成品油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未经许可销售柴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起诉人秦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解除对鲁******福田轻卡车及90余个油桶(空桶)的扣押;扣押的柴油2吨由莒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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