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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川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12月9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之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将位于灵川县**镇**村“**”(地名)自家养鸡场旁边一株已经枯死的樟树砍伐。经鉴定:该株樟树为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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