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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骗取贷款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二部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渔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象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在象山县****银行贷款150万元,2018年5月14日转贷270万元,2018年11月16日转贷300万元,2019年5月8日逾期未归还300万元贷款。末次贷款质押物为带鱼60100箱,质押地点为**公司6号库,担保方为**保险公司,第三方公司为**公司。经清点,6号库内各类带鱼只有2万箱,在存放质押带鱼的仓库位置,用饲料鱼以次充好、空腔、空箱的方式填补数量。秦某某改变贷款资金用途,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及超出质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方式骗取象山****银行贷款300万元,且该贷款逾期,其本人无归还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象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秦某某提供的质押物数量不足,无法认定秦某某骗取**保险公司的借款履约保证保险。秦某某骗取保证保险进而骗取象山****银行的贷款,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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