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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骗取贷款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楼**室。2018年12月25日涉嫌骗取贷款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8月13日、9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14年4月29日张某甲(已判决)组织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自己组成联保组,使用虚假的农业生产承包协议及土地承包证明,向中国银行虎林支行申请贷款。张某甲骗得贷款 16万元、秦某某骗得贷款20万元、陆某某骗得贷款20万元、刘某某骗取贷款19万元、崔某某骗取贷款18万元,共计93万元,全部由张某甲使用,至案发时未能归还。审查发现,有证据证实,2013年中国银行虎林支行在催收贷款时发现该批贷款系张某甲使用,在张某甲偿还部分贷款后,银行决定给张某甲“倒贷”,并让其找人办理2014年贷款。

上述事实有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说明、证明、中国银行虎林支行个人贷款催收台账、土地承包证明、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承包协议、中国银行虎林支行借款借据、中国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李某某、柳某某、王某某、齐某某、崔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有证据证实银行决定由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等人“倒贷”,经两次退补后,认定其涉嫌犯罪仍然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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