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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秦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秦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正月期间,被害人陈某甲聘请挖机师傅廖某驾驶挖机到永福县广福乡龙溪村黄岭2队鱼村岭(地名)修山作业时,误将永福县永福镇南雄村塔脚屯秦家三座老祖坟损毁。永福镇南雄村塔脚屯秦某A、秦某B等10余名村民于2018年4月10日到永福县广福乡龙溪村黄岭2队鱼村岭(地名)秦家老祖坟挂清时发现坟墓被毁,后在广福乡政府、永福镇政府的主持下,塔脚屯秦家村民与陈某甲就修缮被毁祖坟一事多次协商未果。秦家村民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李某某等20多名村民于2018年12月27日到永福县广福乡龙江溪村黄岭队找到正在护理砂糖柑果树的陈某甲再次协商修缮被毁祖坟一事,双方产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李某某等人将陈某甲、陈某乙的打伤。根据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陈某乙两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各自放弃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并互相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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