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甲驾驶无号牌、超载、前车灯损坏的三轮汽车沿乡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区**镇**村西时与前方被害人卢某某推行的三轮自行车相撞,致卢某某受伤,后秦某甲拨打120并随车将卢某某送**人民医院,当日8时许秦某甲报警。经鉴定,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秦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无责任。秦某甲与卢某某之子签订赔偿协议书已履行并取得谅解,现卢某某已死亡。秦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主动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并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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