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19〕21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3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甲酒后驾驶闽A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鸣翔宾馆前交通信号灯路口处,追尾碰撞秦某乙驾驶的浙J7****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秦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秦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明知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车辆照片、谅解书,接警单详情;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乙陈述,4.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交通事故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又具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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