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叠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41975********,汉族,本科文化,桂林市**局管理员,住桂林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从时任广西**公司**中心**部经理的黄某某(已判刑)处获取了该公司的商品房退房、更名代办业务,其从代办费中多次给予黄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2507元。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报案材料、统计表、扣押清单、罚没款收据、提取物证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秦某某记账清单微信截图、手写记账清单、银行存款凭证、关于更名房退房给予经办人手续费的请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米某某、甘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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